对涉案案件的调查情况:
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,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,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,先后注册设立上海*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甲公司)、上海**人力资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、上海*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*乙公司)等三家公司,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为员工, 以提供薪酬优化、合理避税、代发工资为名 ,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介绍, 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,通过资金过账后扣除开票费用再返还资金的方式, 向**家具用品(上海)有限公司,上海**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份,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。
法律知识:
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一条第一款(即用人单位与灵工人员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)、第三款(灵工人员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)的规定,一般会被判定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。即使灵工人员与第三方平台签署了灵活用工协议,用工企业还是会面临与灵工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。